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续某某驾驶借用朋友徐某某的黑A****9号白色奔驰牌吉普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李范五花园时,正在执勤的哈尔滨市交警支队特别行动队民警被害人谢某某(男,33岁)、姜某某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续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驾车逃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哈尔滨啤酒厂院内被民警驾驶警车追上,经查询发现续某某驾驶的车辆号牌系虚假号牌,民警遂要求续某某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续某某企图逃跑,谢某某上前制止,续某某辱骂谢某某并用拳头击打谢某某胸部一拳,后徐某某的司机“小六”(未查明身源)到现场阻止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续某某趁机逃跑。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请求查出违法人员的函、哈尔滨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书,被告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承诺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续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盖 昊
检察官助理张宪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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