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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绒某某、班某次仁等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Z35

被告人绒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3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班某次仁: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村。因犯有盗窃罪被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95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3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桑吉栋珠,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6********,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村。因犯有盗窃罪被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91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3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3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绒某某、桑吉栋珠、班某次仁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1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1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月期间,被告人绒某某、桑吉栋珠、班某次仁在道孚县**镇绒某某家中商量盗窃牦牛贩卖,并由绒某某电话联系买主。当天三人在道孚县八美镇雀儿村**牧民呷某某的2头牦母牛盗走,在吆牛的途中又将**牧民四某某放养在雀儿村呷奇牧场上的1头犏母牛一同盗走并装车。之后绒某某和桑吉栋珠驾驶面包车(川A6****),班某次仁驾驶哈弗汽车(A4****),将三头牛拉运至康定市雅拉乡三道桥村,将3头牛以每头牛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当场支付8500元现金,后微信转账给桑吉栋珠3500元,三被告均分得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宰杀了其中一头牛后,绒某某打电话告知卖予他的牛是自己盗窃而来的,要他尽快将牛处理,之后陈某某将剩余的牛宰杀出售。

2020828日,被告人绒某某、桑吉栋珠、再次商量偷牛,并打电话给班某次仁叫他把拉牛的面包车从康定开到道孚县八美镇,之后绒某某、桑吉栋珠将****村牧民郎某某家放养在山上的两头耕牛吆至三公里搅拌站附近,后三人将两头耕牛装车后再次拉运至康定市雅拉乡三道桥村,并以每头牛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2头耕牛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绒某某、桑吉栋珠两人均分5000元,班某次仁分得4000元,分得的赃款三人已挥霍完。

202091日凌晨,被告人绒某某打电话叫班某次仁再次将面包车开到八美镇,后三人在康定市塔公镇汇合,在返回康定的途中,班某次仁和桑吉栋珠二人驾驶面包车在塔公镇江巴村附近盗窃了一头牦牛,在行驶至康定机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挡获。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9116时许,在康定市****桥家中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八美被盗的5牛价值23433.32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贰分);塔公被盗牛的价值为7650元(大写:柒仟陆佰伍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追回的部分被盗牛(已还失主);2.书证: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失主呷某某、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绒某某、班某次仁、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绒某某、桑吉栋珠、班某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处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绒某某、班某次仁、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桑吉栋珠、班某次仁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属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1228

附件:1.被告人绒某某、桑吉栋珠、班某次仁、陈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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