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经某甲酒后在本村街上经某乙家门口与经某乙发生口角,后与经某乙、经某丙父子发生厮打,经某甲的弟弟经某丁与经某丙大儿子经某戊赶到后参与了打架。经某甲将经某丙的嘴部打伤。经某乙、经某戊在打架中受伤。经鉴定,经某丙的牙齿脱落三枚,构成轻伤;经某乙、经某戊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
2. 证人经某己、经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经某丙、经某乙、经某戊的陈述;
4. 被告人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经某甲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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