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381****,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9日15 时许,被告人经某某在本市华益路333号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301监舍内因打水排队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经某某用双拳击打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并将其击倒在地,后看守所管教民警进入监舍将被告人经某某制服,并将被害人陈某甲送医就诊。
经鉴定,陈某甲遭受外力作用致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及眶上壁) ,构成轻伤(一级) ;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因琐事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对其殴打,致其受伤的事实。
2.证人郑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经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并将陈某甲殴打致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甲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经某某到案经过。
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经某某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经某某身份信息。
7.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
8.被告人经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建议就此次犯罪判处被告人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张艺伟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意见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将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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