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经某某在巩义市回郭镇驻驾庄村王某甲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经某某手持玻璃酒瓶将王某甲的脸部划伤。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贺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莹
袁 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经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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