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经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经某某在确山县***镇***村**组其家中容留陈某某、李某某卖淫时,被确山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经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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