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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本全、谢某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经本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本全、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经本全、谢某趁无人之机,来到重庆**有限公司,由谢某翻入厂房内关闭监控电源,再打开厂房大门,二人共同盗窃厂房内的废旧铁花27次,共计三百八十余吨。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废旧铁花价值人民币741741元。

另查明,被告人经本全、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谢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过磅单等书证;

1.​ 证人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经本全、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本全、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本全、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经本全、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谢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经本全、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经本全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雄英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经本全、谢某现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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