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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某某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64号 

    

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3********,汉族,本科毕业,籍贯: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附*号。于202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7********,汉族,初中毕业,籍贯:河南省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宋**、魏**等人犯罪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魏**伙同刘**(另案处理)、宋**、赵**、黄*、李**、朱**(以上已判决)、胡**(另案处理)、王*甲(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郑州及周边地区诱使或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后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上门催收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或转介被害人至其他犯罪团伙处借贷平账,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刘**为首要分子,以宋**、黄*、赵**、魏**为骨干,以李**、朱**、胡**、王*甲、刘*为一般参与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40余次,诈骗马**、孙*等被害人财务共计人民币17252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刘**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部分

2017年,经张**(另案处理)介绍,刘**在新郑市龙湖镇正商瑞钻公司向被害人秦**放贷7188元,扣除2500元手续费、300元中介费,被害人实际到手42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4200元,实际归还6594元,被骗2394元。

黄*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部分

1.2016年10月16日、11月10日、11月21日,被告人黄*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梭路与玉兰街创业大厦的办公室内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马**放贷,每次给马**放贷2000元,诱骗其签4000元借条,约定借款1周、到期还3000元,每次马**先收到4000元,再给张*甲支付宝转账2000元,制造虚假给付4000元的事实,马**每次实际到手2000元。三次借款,马**每次还款3000元,共还款9000元。

2.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马**实际到手3000元,后黄*以逾期为由向马**催收本金、逾期费和违约金,2016年12月8日马**微信转账支付给黄*7500元。

3.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诱骗其签6000元借条,借款1周,到期还4000元,逾期还6000元,黄*伙同刘*、宋**制造虚假给付6000元的事实,马**实际到手3000元。2016年12月19日到期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4000元。

4.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4000元,诱骗其签7000元借条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约定借款1周,逾期还7000元,马**实际到手4000元。后黄*以逾期为由通过电话、微信威胁催账,2016年12月27日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7000元。

5.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4000元,诱骗其签7000元借条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约定借款1周,逾期还7000元,马**实际到手4000元。2017年1月6日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5600元。

6.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诱骗其在微信公众号“今借到”上打7000元借条,约定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3000元。2017年1月16日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4900元本金、利息、逾期费。

7.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2000元,诱骗其打4000元借条,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2000元。2017年1月24日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3000元本金、利息。

8.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诱骗其打7000元借条,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3000元。因为逾期,2017年2月1日马**通过支付宝转账还给黄*2000元,2月2日还给黄*5700元。

9.2017年2月2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2000元,诱骗其打4000元借条,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2000元。因为逾期2天,2017年2月11日马**还给黄*4400元。

10.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诱骗其打7000元借条,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3000元。因为逾期,2017年2月19日马**还给黄*7100元。

11.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马**放贷3000元,诱骗其打6000元借条,借款1周,利息1000元,马**实际到手3000元。后黄*以逾期为由通过电话、微信催款,后马**还给黄*6000多元。

经审计,上述1-11笔黄*向被害人马**放贷,被害人马**实际到手36000元,实际归还66200元,被骗30200元。

12.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白**放贷3000元,诱骗其打4000元借条,约定借款7天,到期还4000元,黄*通过微信转账给白**3000元。2017年3月2日白**借网贷还款给黄*4000元。

13.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白**放贷4000元,诱骗其打6000元借条,约定借款7天,到期还款6000元,白**实际到手4000元。

14.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白**放贷4000元,诱骗被害人白**打一个6000元借条和一个1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7天,到期还款15000元,将白**债务垒高至15000元,白**实际到手4000元。

15.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白**放贷6000元,诱骗其打6000元借条,借款7天,白**实际到手600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黄*为了达到让被害人白**平账的目的,诱骗白**打一个21000元借条,将白**债务垒高至27000元,白**从黄*处借款三次实际到手共计14000元。后白**被黄*转介至张*甲处借贷平账,白**还款给黄*27000元。

经审计,上述12-15被告人黄*向被害人白**四次放贷,被害人实际到手23000元,实际归还37000元,被骗14000元。

16.2016年12月,被告人宋**将被害人李*甲转介至郑州高新区被告人黄*处借贷平账,黄*向李*甲放贷20000元给宋**平账。后黄*通过让李*甲做网贷、手机分期贷款等方式借款,以此催收10000余元逾期费、利息,又将李*甲转介至被告人仝*处借贷平账。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收到20000元,实际归还33880元,被骗13880元。

17.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黄*向被害人任**放贷1500元还豆分期,借款7日、到期还款1500元、逾期费每小时100元,扣除利息,任**实际到手1000元,后按期还黄*15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1000元,实际归还1500元,被骗500元。

18.2017年3月7日,经被告人宋**介绍,被告人黄*在新郑市西亚斯学院对面向被害人孙*放贷15000元,诱骗其打50000元借条,被害人实际到手15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15000元,实际归还22200元,被骗7200元。

19.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孙*放贷3000元,黄*通过“借贷宝”平台打4500元借条,被害人实际到手3000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黄*向被害人孙*放贷3000元,随后又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支付宝账户回转2000元,刻意制造虚假借贷事实,被害人实际到手1000元。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黄*主动向被害人孙*放贷1000元。后经被害人核对,其三次实际上借贷5000元,打了7500元借条,其本人向被告人黄*通过微信还款4000元、支付宝还款3500元,共计75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5000元,实际归还7500元,被骗2500元。

宋**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部分

20.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宋**向被害人孙*放贷5700元,诱骗打15000元借条,还款周期一个月,分四周还完,被告人宋**伙同并指使刘*(另案处理)向被害人转账15000元,随后要求被害人向宋**转账93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5700元,以此制造虚假流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害人仅逾期一个小时情况下,被告人宋**据此15000元借条,采取言语恐吓、威胁方式逼迫被害人还账。孙*先归还6000元,后又从吴**处贷款9000元归还宋**。

21.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宋**向被害人孙*放贷3000元,宋**强制向被害人账户转款4200元,同时又让被害人转回1200,被害人实际到手3000元,被害人分别于同年12月22日、23日、24日归还宋**1000元、1600元、2000元。

22.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向被害人孙*放贷10000元,宋**先后向被害人转款7000元、9990元,共计16990元,后又诱骗被害人回转4600元、1800元,刻意制造虚高流水,被害人实际到手105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害人从仝*处借款18000元归还宋**。

2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宋**在新郑市碧水蓝天小区其办公室内向被害人孙*放贷6000元,被害人随即向宋**指定的账户转账5800元,其中3000元是宋**手续费,2800元还被告人黄*,实际到手200元。

经审计,上述20-23被告人宋**向被害人孙*四次放贷,被害人实际到手22200元,实际归还40030元,被骗17830元。

24.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宋**向被害人白**放贷5000元,诱骗其签8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个月,分4期每周还款2000元,白**实际到手5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5000元,实际归还12950元,被骗7950元。

25.2016年初,被告人宋**通过网贷向被害人李*甲放贷3000元,经审计,此次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2400元,实际归还3000元,被骗600元。

26.2016年9月,经被告人黄*介绍,被告人宋**伙同刘*(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碧水蓝天小区的办公室内向被害人冯*放贷12000元,诱骗其打24000元借条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约定借款7天、到期还12000元、逾期还24000元、一周续期费3000元,冯*实际到手9000元。经审计,此次被害人借款,实际到手9000元,实际归还9500元,被骗500元。

27.2016年12月,被告人宋**向被害人冯*放贷5000元,约定借款7天,冯*实际到手3500元,后归还宋**7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3500元,实际归还7000元,被骗3500元。

28.2016年10月,经被告人朱家*介绍,被告人宋**在其位于新郑龙湖华信家属院的办公室内通过借贷宝向姬*放贷20000元,并诱骗姬*打40000元的借条,约定用款一周,利息20%。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收到20000元,实际归还59000元,被骗39000元。

29.2016年11月26日,经王*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宋**在其位于新郑市碧水蓝天小区的办公室内向被害人郭*放贷7000元,制造给付15000元给郭*的转账流水,诱骗郭*打15000元欠条,而后从郭*处要回8000元,并扣押郭*身份证,郭*实际到手7000元。12月3日,郭*去办理延期时被围堵威胁,随身携带的2000多元现金也被宋**强行拿走,加上之前还宋**2400元,当场从王**处借款平账。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7000元,实际归还12300元,被骗5300元。 

30.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刘*伙同被告人宋**向被害人李*甲放贷3000元,诱骗其签10000元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约定借款7天,到期还款3000元。借款到期时,李*甲被告知需还款10000元。后宋**以逾期为由向李*甲催收,并将李*甲转介至郑州高新区被告人黄*处借贷平账。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收到3000元,实际归还23700元,被骗20700元。

31.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宋**向被害人丁*放贷6000元,诱骗其签6000元借款合同,并通过黄*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约定分12期还清,每期为一周,第一期还640元,剩余每期还490元,共需还款6030元,还款至宋**指定的王*乙支付宝账户,丁*实际到手3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3000元,实际归还6030元,被骗3030元。

32.2017年3月1日,经被告人宋**介绍,王*丙(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郑州市南三环橄榄城小区的办公室内向丁*放贷10000元,诱骗其签1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90天还清、每天还112元,扣除1000元保证金、2700元服务费,丁*实际到手6300元,后归还王*丙10080元,王*丙退还1000元保证金。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6300元,实际归还9080元,被骗2780元。

33. 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甲以逾期还款为由给被害人王*丁打电话威胁、恐吓还款,经被告人仝*介绍,被害人王*丁从宋**处借款30000元用于归还张*甲,王*丁未收到任何资金。后被告人宋**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威胁被害人王*丁还款,并伙同仝*、刘**(另案处理)、李*乙等人限制王*丁人身自由长达6个多小时,以此逼迫其家属还钱。在其家属未还钱的情况下,仝*、刘**、李*乙又连夜带王*丁到其老家上门催收,最终王*丁家人被迫还款25000元给宋**。

李**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部分

34.2017年11月,被告人李**向桑**放贷1000元,扣除300元利息,实际到手700元,到期归还1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700元,实际归还1000元,被骗300元。

35.2016年6月8日,经被告人李**介绍,胡*(另案处理)给被害人虞*办理手机贷,借6700元,签6700元的借款合同,分12期,一年还完,扣除2700元中介费,被害人虞*实际到手4000元,没有逾期,正常还款。经审计,此次李**骗取被害人中介费2700元。

36.2017年6月3日,经曾*(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李**向被害人虞*放贷,李**通过线上“南京悦才”分期平台,贷款8000元,扣除押金2400元,实际到手5600元,分12期,每期还826元,一年还清;通过“金保姆”分期平台贷款6800元,扣除押金2280元,到手4520元,分12期,每期还680元,两笔共计收到14800元,到账后被告人李**诱骗被害人回转4680元充当押金,被害人虞*实际到手10200元,没有逾期,正常还款。经审计,此次李**骗取被害人中介费4680元。

37.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李**通过苹果派网络分期向被害人虞*放贷5500元,签5500元借款合同,分8期80天还完,扣除2000元手续费和700元中介费,被害人虞*实际到手2800元,后正常还款。经审计,此次李**骗取被害人手续费2000元。

38.2017年9月,经被告人李**介绍,张*甲(另案处理)向受害人李*戊放款10000元,张*甲收取2000元保证金、3000元中介费,被告人李**又收取700元中介费,李*戊实际到手4300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甲和其老板等四人将受害人李*戊威胁至郑州市二七万达附近一小区公司内,通过威胁、恐吓、辱骂等手段扣留受害人李*戊4小时,逼迫被害人李*戊还高额违约金9000元,后李*戊将从同学处借到的3700元作为违约金转给被告人张*甲等人后才被放走。被害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归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4300元,实际归还8400元,被骗4100元。

经审计,上述35-38共五笔借款,李**以中介费、手续费名义骗取被害人13480元。

朱**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部分

39.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朱**向被害人肖*放贷23800元,后归还26145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23800元,实际归还26145元,被骗2345元。

40.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向被害人刘虎放贷2000元,扣除利息4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1600元,后归还3000元。经审计,此次被害人借款实际到手1600元,实际归还3000元,被骗1400元。

41.2017年6月18日,经被告人朱**介绍,刘*乙(另案处理)向被害人李*己放贷8000元,扣除3000元砍头息,被告人朱**收取1300元中介费,被害人李*己实际到手3700元。经审计,此次被害人借款实际到手3700元,实际归还6224元,被骗2524元。

42.2017年6月25日,经被告人朱**介绍,刘*甲(另案处理)向被害人李*己放贷4000元,扣除1000元砍头息,被告人朱**收取500元中介费,被害人李*己实际到手2500元。

二、沈**、王**、徐*等人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李*庚(已判决)、徐*(已判决)、王**等人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郑州市及周边地区诱使或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而后采取上门催收或转介被害人至其他犯罪团伙处贷款平账,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诈骗秦**、姬*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39067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经王*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王**通过郑州胜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Z分期平台向被害人张*乙放贷5000元,被诱骗签5000元借款合同,分6期还款,扣除2750元砍头息,被害人实际到手225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2250元,实际归还5000元,被骗2750元。

2、2016年12月,经宋**(已判决)介绍,被告人王**在新郑市碧水蓝天小区向被害人郭*放贷10000元,打20000元借条,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到手9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9000元,实际归还12200元,被骗3200元。

3、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向被害人郭*放贷5000元,打5000元借条,扣除砍头息20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3000元。经审计,此次借款,被害人实际到手3000元,实际归还6400元,被骗34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魏**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抓获到案;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王**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抓获到案,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鉴定意见;3.被害人黄**、连**、张*乙、郭*、孙*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沈**、李*庚、徐*、宋**、赵**、黄*、朱**的供述;5.被告人魏**、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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