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05号
被告人鞠某某,曾用名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办事处**路**号。曾于1996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6年12月4日被假释;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4月21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鞠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南海知音小区6号楼2单元18楼东户开设赌场,雇佣管理人员,组织他人在此以“斗干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查扣及追缴抽水渔利钱、赌资共计34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鞠某某及涉案人员马某某、余某某、赵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指认涉案物品照片、罚没票据、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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