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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某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409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51983********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单元**(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雷某某和许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许某某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雷某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小区**号院**号楼(后更名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8日,雷某某书面确认许某某已支付40万元。2016年11月18日,雷某某将房屋出售价格增长至63万元。此后,雷某某又陆续收到许某某支付24.3万。2017年11月,许某某入住上述房屋生活。截止案发前,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雷某某名下,未进行变更。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以被害人许某某未足额支付房款、产权存在纠纷为由,在未征得许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寻找开锁公司人员,以房主名义擅自进入上述房屋内将许某某所有的生活起居用品搬出,并更换房门钥匙,将房屋另行租赁给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花某某的证言;4、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5、郑州市个人房屋权属查询证明;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轶杰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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