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65号
被告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组,现住郑东新区**社区地下室。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郭**窜至郑东新区姚夏路与育翔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烩面家常菜"饭店,以接手该饭店为名给该饭店老板刘*打电话谎称要看该饭店内部情况骗取该饭店的钥匙。后又找到附近开电脑店的宋*,对宋*谎称其已接手该饭店,需要换空调,想把该饭店里面的空调等物品卖掉,并带宋*去该饭店博得宋*信任,利用宋*不知情,将该饭店里面的三台空调内机和外机、一台收银机、一台电风扇、两台电暖扇等物品卖给宋*,获得赃款1200元。
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台收银机价值900元、一台挂式空调价值700元、两台奥克斯空调价值3000元、两台电暖扇价值20元、一台电风扇价值30元。被盗总价值4650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于2020年6月1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宋*的证言;3、被害人刘*的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郭**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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