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因盗窃,2019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23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十里铺交叉口西南角红星美凯龙北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黑色雅迪电动车与电动车座下两条香烟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28元,两条香烟价值440元,总价值2168元。2019年11月2日,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董某某,赵某某已取得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付款记录截图、四海名酒批发出库单复印件、雅迪电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苹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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