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高中肄业,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籍贯湖北省大冶市,住郑州市管城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9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承揽河南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通许县水利路的鸿海国际广场售楼部室内外装饰工程,被告人胡某某在与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或者资质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于2013年12月26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签订了《鸿海国际广场售楼部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胡某某依据该施工合同完成了施工。后黄某某在《鸿海国际广场售楼部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补签名并依据该合同及其他债权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何某某发现印章系伪造后报案。
2019年9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胡某某到该分局说明情况。
经查,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河南设立分公司;胡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与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且不存在业务授权。
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检材《鸿海国际广场售楼部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与样本“广东省优秀家住装饰工程奖申报表”上内容为“深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涉案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事卷宗材料及民事法律文书;承诺书、收款委托书、确认承诺书;何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胡某某出具的结算证明、**公司委托收款证明、建筑装饰工程结算书、分期付款协议、工程结算单;鸿海国际广场售楼部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深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及章模样本、登报声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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