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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3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90********,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Y****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金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南路口时,与沿金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A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永军不负事故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罗某某体内血醇含量为219.4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李永军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景珂

2020年6月2日 

附: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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