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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王某甲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7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与宏伟街交叉口中力广告市场B区5排16号**店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王某甲已赔偿王某乙,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网购消费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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