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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9********,回族,初中毕业,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籍贯河南省杞县,住郑州市管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阿卡迪亚小区的房屋二层阁楼系开发商郑州中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义公司,已解散)总经理何某甲的清算分配财产,该房屋(二层阁楼)未办理房产证(房屋登记簿显示: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42号楼附8号),亦未办理变更手续,仍然登记于中义公司名下,被害人王某甲妻子赵某甲系中义公司员工,受委托管理该房屋,该房屋由王某甲占有并用于河南雷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42号楼1层附1号至附5号、2层附7号房屋均登记在胡某某名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甲与胡某某、崔某某等人多次因房屋争议产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甲(系崔某某朋友)在与上述争议房屋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以该房屋为其姑胡某某所有为由,多次组织他人采用多种方式要求王某甲腾出房屋,并发生了锁门、撬门、打架等事件。2018年2月6日10时许,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涉案房屋,不顾办公人员阻拦,强行将王某甲公司内的办公用品、财物强行搬走,后物品被张某甲、崔某某等人控制,房子也被上锁,致使无法使用。

2019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依法将涉案沙发、桌椅、电脑、显示器、POS机、茶具、健身器材、空调、打印机、工业仪表电动执行器等办公用品、财物从崔某某朋友处予以扣押,后于2019年8月9日发还被害人王某甲。

经证明:涉案工业仪表电动执行器价格为27000元,部分办公用品已无法使用。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白寨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2019年7月11日被上网追逃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投案。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甲100万元,王某甲对张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提供的控告材料、工业仪表执行器销售发票、销货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被抢劫财产清单、房屋登记簿、委托书及现场照片若干;胡某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何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指认的委托书;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开发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郑州中义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注销清算资料;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情况说明及财物测试报告;谅解协议书、收条及转账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乙、赵某甲、何某乙、杨某某、胡某某、崔某某、何某甲、赵某乙、刘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张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郑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现场视频及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杰

检察官助理:陈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视听资料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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