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王某某患有乳腺癌和白细胞减少症,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同年1月21日被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起诉)、 杨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建业总部港**座**室成立临时办公室。以河南**有限公司上市需要现金流为由,在互联网设置**《梦**》财富快车链接平台,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4-8天可以得到30%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和举办招商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客户需购买激活币、排单币、购物币才能在平台进行“互助”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将资金供平台相关人员使用。被告人王某某为**《梦**》财富快车平台财务人员。
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郭某某等人通过**业《梦**》财富快车平台进行吸储,共开设会员账号2689个,吸储金额86,619,050.00元,返款金额83,527,450.00元,未兑付金额13,295,950.00元。
其中:已结清会员账号1232个,吸储金额45,715,750.00元,返款金额55,920,100.00元,支付利息金额10,204,350.00元。未结清会员账号1457个,吸储金额40,903,300.00元,返款金额27,607,350.00元,支付利息金额13,295,950.00元。共收取购币款9,848,405.00元,其中购物币8,661,905.00元,排单币917,600.00元,激活币268,9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5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营业执照、梦**财富快车交易流程、盈利亏损表、河南**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梦**B网交易流程、微信群、投资人情况登记表、转账记录、集资客户登记表及客户资料、**银行查询、诊断证明、病历等书证;2.审计报告鉴定意见;3.证人关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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