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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6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8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M****牌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鸣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检测,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57mg/100ml。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毕某某供述和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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