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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县,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怨恨被害人焦某某与其前夫贾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将焦万里约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电子商务大厦地下停车场,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李某某将焦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摔坏,并威胁焦某某将其一个金色美度手表摔坏,并强行让焦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17000元。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手表价值人民币3500元,总价值为454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贾某某证言;5.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慧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慧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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