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950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区**号。因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花园**号楼**号。因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王*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通过他人获得了被害人朱**的河南奇点智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公司”,办公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之窗云峰B座1113)的网站网址,并将该网址发给被告人王*,称该网站广告做的比较好,让王*帮忙入侵该网站后分析该网站的做法,并帮助自己开发一个类似的网站。2020年3月31日下午,王*以在互联网上远程操控的方式,利用奇点公司的网站漏洞侵入其网站,通过植入木马文件对奇点公司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控制,进而将奇点公司的系统源代码等网站数据打包下载,之后将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交给李**,并从李**处获得好处费一万元。王*入侵奇点公司网站后,奇点公司网站系统被破坏,致使网站的广告投放系统无法打开使用,直至2020年4月3日18时才被修复。因上述网站系统破坏影响网站的广告投放效果,奇点公司对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的客户进行赔偿,其中赔偿张**珠宝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李**委托他人对奇点公司损失的一万元人民币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朱**对李**、王*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王*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的陈述;3、证人张*、王*甲、娄*的证言;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广告平台服务协议、营业执照、赔偿协议、收据、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涉案物品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5、计算机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王*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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