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1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村散居。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黄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平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方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81.58mg/100ml。经郑州市交警六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方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车主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冯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苹苹
(院印)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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