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6********,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镇**村委**村221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郭、杨某某、何某某(三人已判决)伙同刘某某、王某乙、郝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的方欣米业《梦之恒》财富快车平台任讲师,负责平台宣传和业务讲解。该平台以河南**有限公司上市需要现金流为由,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和举办招商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客户投资后7至12天的期间内,除本金外可以得到20%-30%高额回报,以客户购买激活币、排单币、购物币为前置程序,吸引客户在平台以“互助”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后进入平台客户的资金偿还到期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将客户的购币费用占为己有。
经司法鉴定,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郭某甲等人通过**平台进行吸储,共开设会员账号2689个,吸储金额86,619,050.00元,返款金额83,527,450.00元,未兑付金额13,295,950.00元。其中,已结清会员账号1232个,吸储金额45,715,750.00元,返款金额55,920,100.00元,支付利息金额10,204,350.00元。未结清会员账号1457个,吸储金额40,903,300.00元,返款金额27,607,350.00元,支付利息金额13,295,950.00元。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郭某甲等人通过**平台共收取购币款9,848,405.00元,其中,购物币8,661,905.00元,排单币917,600.00元,激活币268,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郭某甲、杨某某、何某某、王某丙、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丁、张某某、岳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梦之恒财富快车交易流程、辨认笔录、盈利亏损情况表、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孟雨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