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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张某甲等人赌博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籍贯山东省曹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路**铺**国际**号(户籍地: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籍贯河南省济源市,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籍贯河南省长葛市,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多次组织郑东新区“中力广告”市场的商户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韩汤汇”洗浴中心四楼917、963、965等包间内,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牌“推饼”、“钓鱼”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乙为召集赌博,建立25人的“显示屏大咖,韩汤汇切磋”微信群并担任群主,用于组织、联系参赌人员到洗浴中心赌博,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组织赌博,并先后在赌博中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在该洗浴中心963房间内,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3名参赌人员抓获并将赌具、赌资及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共27次,共有参赌人员25人,总赌资金额712700元。其中:张某甲赌资104400元(不抽水时的赌资),薛某某赌资0元(不抽水时的赌资),张某乙赌资195600元,郭某某赌资81900元,其他人员赌资330800元。

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薛某某负责抽水5次,抽水期间总赌资293300元,收支差138200元(收到参赌人员资金减去支付给参赌人员资金后的余额)。2019年12月19日、12月20日,张某甲负责抽水2次,抽水期间总赌资48500元,收支差3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银行缴款凭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指认照片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消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张某丙、王某某、杨某某、张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5、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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