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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张某甲、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6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某以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84000元工资和50000元赔偿金为由,将刘某某公司账本、U盘、奥迪A6车扣留,后刘某某同意并向二人转账84000元,向中间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舅舅)转账50000元,张某乙将43000元交予张某甲,张某甲将奥迪汽车归还,但未归还账本、U盘。张某甲二人要求刘某某再支付25000元才能返还账本和U盘,刘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向二人转账25000元后拿回账本和U盘。案发后,二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授权委托书、谅解协议、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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