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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7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汉族,小学毕业,籍贯:河南省息县,住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无证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张**体内的乙醇含量为248.35mg/100ml。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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