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开庞某某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5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90********,汉族,本科,个体,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籍贯河北省**市,住郑州市**区**路**路交叉口**花园**号楼**单元**。曾因危险驾驶,于201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豫A8****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三环隧道出口处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查获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庞某某现场向民警出示了一本姓名为万某某的驾驶证。经查,名为万某某的驾驶证系庞某某在朋友万某某的家里拿的,并把自己的照片贴在驾驶证上面使用,庞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庞某某被民警带至郑州市仁济医院进行抽血鉴定检测。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庞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原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4、现场查获、抽血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景珂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