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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崔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741号 

被告人崔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3********,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附**号,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崔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15.31mg/100ml,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崔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郑州市交警六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2.乙醇检验报告;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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