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03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街道**村(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宋**在网上认识了吴*(另案处理),二人计划共同实施绑架,之后宋**从常州来到郑州找吴*,在吴*上班的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伯爵酒店的娱乐会所,二人共同商定并准备了束缚条和布条等作案工具。2017年11月3日凌晨0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伯爵酒店的娱乐会所门口,吴*和宋**选定被害人李**作为绑架目标,准备绑架李**并以此来索要钱财,由吴*用钥匙将李**的车后备箱打开,让宋**事先钻到后备箱,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将宋**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与通泰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永威翡翠城地下停车场,随后李**上楼回家休息。同日上午11时40分许,李**打开车门准备开车时,被一直等在车内的宋**用手从后面捂住嘴,李**慌乱中挣脱下车逃离。宋**在逃离现场之前将被害人李**放在正副驾驶座之间扶手箱内的3万元现金偷走。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宋**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的陈述;5.证人宇**的证言;6.被告人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已着手实行绑架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