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5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原阳县人,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G****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凤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沙路与凤栖路口左转时,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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