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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吕某某表示拒绝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北侧通泰路西半幅时,将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处睡觉。群众报警后,吕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吕某某血样血醇含量为211.74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血醇检验报告;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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