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中牟县,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雁鸣社区1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予以销赃。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好又多”超市南边“老北京布鞋”店东侧,将被害人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被盗的车辆予以销赃。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东新世界小区10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两轮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予以销赃。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盗电动两轮车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身份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能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6、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蒙凡
检察官助理: 陈鹏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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