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4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邮政储蓄门口“亚马逊”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对该电动车进行拆解后,将车架丢弃,并以225元的价格将该车电瓶卖掉。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亚马逊牌两轮电动车价值800元。
2019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A*****牌面包车至郑州市北三环与索凌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左右路东,将被害人邓某某的雷爵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雷爵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00元。
2019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A*****牌面包车至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交叉口西南角黄河建工大厦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的邦驰威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对该电动车进行拆解后,将车架丢弃,并以270元的价格将该车电瓶卖掉。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邦驰威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刘某甲已赔偿刘某乙、邓某某、佘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乙、邓某某、佘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苹苹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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