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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01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5********,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河南**建设集团业务员,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大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12分左右,被告人刘**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拒不配合做酒精呼吸测试,被民警强制到郑州仁济医院作酒精血醇检测。经检测,刘**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0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2.鉴定意见;3.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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