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庄街十里铺街附近意图行窃,由陈某某骑电动车故意别正在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温某某,刘某某趁机用镊子将温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5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预谋并共同实施扒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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