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5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汉族,高中毕业,司机,籍贯河南省临颍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大道**路**家苑**号楼**室(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巷**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轿车前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熙地港”负二楼停车场,进行事先踩点,并将停车场4号楼梯的三个监控摄像头扭到一旁后离开。12月19日13时许,万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绳子、“pos”机等作案工具再次驾驶前述车辆前往“熙地港”负二楼停车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趁独自上车的被害人赵某某不备,进入赵某某车内,采用持刀锁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其索要钱财,后使用“pos”机多次将赵某某支付宝及银行卡内累计41000元刷走,随即驾车离开,赵某某被抢后报警。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枫香西街金柏路向东100米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万某某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伤情照片、指认照片;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明细;网页搜索信息痕迹记录、购买“pos”机的聊天和收货记录;案发地下停车场示意图及作案轨迹;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辨认视频及说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6、指认视频及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