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练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练某某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门市张某某经营的麻将馆,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麻将馆内,在透明玻璃烟柜处盗窃整条香烟12条:2条玉溪(软)香烟、2条天子(金)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2条龙凤呈祥(遇见)香烟、2条娇子(格调)香烟、3条云烟(细支云龙)香烟;盗窃散装香烟35包:6包黄鹤楼(天下名楼)香烟、6包龙凤呈祥(遇见)香烟、6包玉溪(软)香烟、1包云烟(软大重九)香烟、5包云烟(细支云龙)香烟、3包芙蓉王(硬)香烟、3包娇子(格调)香烟、5包天子(中支)香烟。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02元。除自己抽了2包玉溪(软)香烟外,其余香烟销赃给黄某某获利1000元。

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练某某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柏某甲所经营的**餐馆,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在餐馆收银台抽屉处,盗窃1包中华(软)香烟、2包中华(硬)香烟、2包天子(软黄)香烟、2包云烟(软珍品)香烟,以及2张面额为1元的美金。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96元;被盗2美元价值人民币13.262元。

综上,练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3211.262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练某某在重庆市巴川街道法建东路139号**茶馆内被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美元汇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回收烟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11.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1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