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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练某甲,曾用名练某乙,绰号鸡达,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 1月1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练某甲在其位于**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甲(绰号:“阿闪”)、练某丙(绰号:“德仔”)、钟某乙(绰号:“波仔”,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练某甲、钟某甲、练某丙三人合资,由练某甲通过微信转账900元向钟某乙购买毒品冰毒,钟某乙送毒品到练某甲家中并与练某甲等人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练某丙、练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练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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