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61********,汉族,中专文化,**小学教师,户籍在宁德市**路**号**幢**梯**室,住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6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练某某被姜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六合彩”下线收注人员,练某某揽注后,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话报号等方式投注到姜某某处。2018年上半年,练某某得知吴某甲(另案处理)有从事六合彩揽注,遂主动联系,先后成为吴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的六合彩下线收注人员,练某某揽注后,将部分押注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投注到吴某甲、吴某乙处,部分押注由其个人受理。姜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收注后均按特码赌资的10%或生肖赌资的5%给练某某提成。2019年2月26日晚,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寿宁县**镇**街**号练某某妻子经营的“**店”将练某某查获,当场从该食品店内及练某某身上查扣其用于登记六合彩赌博的单据93张、手机一部。经查,2016年至案发期间,练某某通过当面、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接受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丙、林某某、卢某某等人押注从事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参赌人员押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54262元。练某某揽注后,通过微信分别投注到姜某某处17106元、吴某甲处28290.9元、吴某乙处1557元。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扣押的押注六合彩记录单、制作的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黄某某、吴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微信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收注赌资金额累计达到1542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14张(其中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微信号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其他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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