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2011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练某某独自一人来到珠海市拱北**大厦“***”网吧过夜。第二天8时许发现旁边40号机上网的被害人王某某在睡觉,在其桌子上伸手可及处放着一部金色外壳的三星Galaxy S7手机在充电。被告人练某某乘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扒窃了该部手机后从网吧后门逃离开现场,并拿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手机维修店,以3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2元人民币。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追回。
被告人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5、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练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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