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练某甲,曾用名练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练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练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季华一路智慧新城T5栋天桥下的临时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甲一台价值人民币1669元的上海永久牌折叠电动车。
2019年11月10日13,被告人练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季华一路智慧新城广场盗窃了被害人艾某某一台凤凰牌儿童三轮车。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季华一路智慧新城T5栋天桥下的临时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乙一台价值人民币1625元的嘉陵牌折叠电动车。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6号402房抓获被告人练某甲,起获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练某甲,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练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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