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神火集团薛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住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星光一区散居牌。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练某某窜至本市东城区胸科医院三病房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取在此住院的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白色运动鞋一双(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练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住院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2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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