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练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练某甲受其父亲练某乙委托办理练某乙早年造林位于浦城县**乡**村土名“**”(又名“**”、“**”)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练某甲向浦城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闽0014****、闽0014****,在未认真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四至及采伐面积情况下,并告知练某乙土名“**”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好。后被告人练某甲交代赖某某、练某丙、钟某某等人到“**”山场采伐林木,造成超采伐证四至采伐林木面积12亩。经浦城县林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认定,浦城县**乡**村“**”山场超林木采伐许可证四至采伐林木面积12亩,采伐林木1176株,立木蓄积量81.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林业技术鉴定测树表、红线图、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林业采伐许可证、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练某乙、陈某甲、邝某某、练某丁、赖某某、翁某某、陈某乙、温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采伐林木位置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四至界址采伐林木,蓄积量达8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练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志青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练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在福建省浦城县**乡**村**街**号;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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