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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建瓯市********号,现住建瓯市******茶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练某某为了其在建瓯市**镇**村“**”山场上的茶树更好的生长,擅自携带柴刀到该山场环剥毁坏林权属建瓯市林业局所有的活立木6株。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练某某毁坏6株林木,均已枯死,合计立木材积为5.7378立方米,属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权属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故意毁坏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秀蓉

检察官助理:范文婷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091****);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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