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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练某某到信宜市区“**私厨”饭店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3瓶750毫升的爱家牌葡萄酒,到次日凌晨0时许,练某某驾车到信宜市区***KTV玩到1时许,期间没有喝酒,后驾驶粤KAT****号牌小型轿车独自一人从凯旋门KTV沿着信宜市区中兴街行驶,行驶至新村路时,与对向由孔某某驾驶的粤KAS***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相碰,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现场工作中发现练某某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6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练某某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检验。经检验,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88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练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练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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