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48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组,住广州市花都区**镇**城**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练某某以有被害人周某某的裸照为威胁,向被害人敲诈勒索10万元,不然就将被害人的裸照发给被害人的家人、朋友。后被害人迫于无奈于2019年3月18日,在龙岗区**广场**办公室通过电脑网上银行给练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号:62366733200********,开户名:练某某)转账了10万元。2020年3月,练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敲诈勒索30万元,2020年5月6日被害人无法忍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iphone XR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璐璐
检察官助理 高丽萍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交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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