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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练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家出发,行至武平县岩前镇东峰村国道205线2513KM+500M处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练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1年1月13日

书记员(代):肖平珍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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