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包庇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的一天,阮某甲(已判刑)在湄潭县**镇**村**组老家的一公路上遇见被告人练某某,二人商定以8800元的价格将练某某家小堡山林里能用的林木全部出售给阮某甲,2019年2月7日阮某甲未经林业部门许可雇佣工人阮某乙、阮某丙、代某某将林木采伐运走销售,练某某分三次收到阮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自己的8800元。2019年2月12日,湄潭县复兴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练某某进行调查时,练某某陈述是自己砍伐的林木用来做柴烧,因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复兴林业站将案件移送至湄潭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对练某某讯问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练某某明知自己家的林木是出售给没有林业砍伐许可证的阮某甲砍伐的,均故意供述是自己砍伐用作柴烧的事实,作假证明、有意包庇阮某甲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练某某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其害怕自己被判刑并影响子女读书,便如实向本院供述了自己包庇阮某甲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对阮某甲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1日阮某甲因犯滥伐林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另查明,练某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蔡某某、阮某甲、阮某乙、代某某、阮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练某某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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