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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5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4时25分许,被告人练某某无证驾驶粤LV****小型轿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大桥北路往对面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桥北路东江大桥桥面路段时,与被害人曾某某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友伤重不治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练某某驾车逃逸。同日18时20分许,练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练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练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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