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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钟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练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89********,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其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2001********,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其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三人相约从缅甸通过便道进入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2020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7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2、被告人练某某、钟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瑞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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