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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练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科技园*巷**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练某某为非法获利,利用全国抗击疫情,被害人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销售口罩广告信息后在朋友圈、微信群上进行发布,被害人冯某某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家中通过微信上获悉该情况后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练某某团购991个N95口罩(带呼吸盘)和10000个医用一次性口罩,并先后多次转账人民币34856元给被告人练某某。为促使被害人继续转账以及拖延被发现时间,被告人练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害人冯某某及团购人员3个N95口罩及1341个防尘一次性口罩,后删除所使用微信账号的聊天、交易信息并退出登陆。被害人冯某某及团购人员收到口罩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被告人练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练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湘濒

2020年2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苹果手机2部、银行卡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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